【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说明】
本条是关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行贿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行贿的对象有五类: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第二类是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第三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四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第五类是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将向这五类人员行贿增加规定为犯罪,主要考虑到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虽然有的不是亲属关系,但彼此是同学、战友、老部下、老上级或是有着某种共同的利益关系,或是过从甚密,具有足够的影响力。所以,向上述人员行贿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这里所说的“近亲属”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里所说的“谋取不正丐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这里所说的“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目前的状态是已离开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包括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情况。至于“关系密切的人”具体指哪些人,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也可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司法解释。本款规定的犯罪是行为犯,根据本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上述人员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两个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分别适用第二档和第三档刑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向第一款所规定的人员行贿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单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单位。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016年《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已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贿犯罪作了修改。在对行贿犯罪给予严厉惩处的同时,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是对一般行贿犯罪的规定,因此,也应考虑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从宽处罚的规定精神,以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立法理由】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惩腐败行为,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即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没有规定与其相对应的行贿罪。当时考虑到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是一种新的犯罪,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公众,对这一犯罪需要有一个认识过程。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对应的行贿行为,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也有不同的认识,故当时未对这种犯罪所对应的行贿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行贿犯罪既是一种腐败现象,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腐蚀性、危害性极大。打击行贿犯罪是国家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惩治腐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维护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党和政府一贯非常重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处罚。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建设廉洁政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按照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司法机关在严肃査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也没有放松对行贿行为的査处和打击,査办了一批大肆拉拢、严重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当前行贿犯罪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严重,各地司法机关打击行贿犯罪的工作幵展的也不平衡,有的行贿人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和惩处,有些地方对行贿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有案不立、久侦不结、起诉率较低等问题,还有的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对行贿犯罪的刑事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或者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现象。
近几年来,有的部门、人大代表和学者多次提出,个人和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想方设法拉拢腐蚀在职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的情况较为严重,这种行为同样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由于刑法中对此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实践中难以追究。建议将其规定为犯罪。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依法严肃惩处行贿犯罪,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本条,即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在职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犯罪和单位向上述人员行贿的犯罪。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反腐败丁.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二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为该行为的造意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不正当好处……”三是行贿和受贿是对合犯罪的交易双方,由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以本条相应增加了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犯罪。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对应行贿行为规定为犯罪,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严厉惩处受贿行为,遏制贿赂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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